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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政令宣導:轉知112年3月30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簡稱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一案-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習型學校

發佈者:人事主任 / 發佈時間:2023-05-04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一、依銓敘部112年4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2555781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資料影本各1份。
二、依兼職同意辦法第4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為期機關(構)實務運作之順遂,對於公務員兼職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範本,由銓敘部定之,又該部考量現行實務上已普遍運用電子化作業模式處理公務事項,是上開申請書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提出申請,並得由各機關(構)依需求調整項目及格式,爰併同檢送「公務員兼職申請書(範本)」1份(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以供各機關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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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_1_附件1、銓敘部函.pdf
附件1、銓敘部函
374_2_附件2、考試院、行政院令.pdf
附件2、考試院、行政院令
374_3_附件3、考試院令.pdf
附件3、考試院令
374_4_附件4、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pdf
附件4、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374_5_附件5、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總說明.pdf
附件5、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總說明
374_6_附件6、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pdf
附件6、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374_7_附件7、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總說明.pdf
附件7、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總說明
374_8_附件8、公務員兼職申請書範本.docx
附件8、公務員兼職申請書範本
374_9_桃園市政府函.pdf
桃園市政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