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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77723號函辦理。 |
| 二、 | 復依112年法務部表揚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人士及團體實施計畫,衛福部主責薦送「性侵害、家庭暴力及、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服務」類之有功人士,表揚名額計1至3名。 |
| 三、 | 貴單位倘有該類推薦人員,請依衛福部規劃期程於112年7月10日(星期一)前,逕函送推薦資料至衛福部(含建議順序名單、推薦表、機關審查意見及相關佐證資料),並傳送可編輯之推薦表檔案至該部王心聖承辦人電子郵件信箱(pswhs@mohw.gov.tw);逾期未函送者,該部將視為無推薦。另曾獲本計畫或同性質之表揚者,原則上5年內不得再行推薦,以增加各界參選機會。 |
| 四、 | 檢附旨揭實施計畫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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