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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政令宣導:檢送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1、附件4修正規定(如附件)-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習型學校

/ 發佈者:衛生組長 / 發佈時間:2026-05-20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主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1、附件4修正規定(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5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52060290C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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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8_1_衛生福利部公告.pdf
衛生福利部公告
6118_2_衛生福利部函.pdf
衛生福利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