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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人事室新聞:「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3年1月12日會同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習型學校

發佈者:人事主任 / 發佈時間:2024-02-02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主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3年1月12日會同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1月18日部退五字第11356573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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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_1_附件1、銓敘部函.pdf
附件1、銓敘部函
1308_2_附件2、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pdf
附件2、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
1308_3_附件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附件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1308_4_附件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總說明.pdf
附件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總說明
1308_5_附件5、考試院、行政院令.pdf
附件5、考試院、行政院令
1308_6_桃園市政府函.pdf
桃園市政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