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最新消息-人事室新聞: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有關配合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56號裁定意旨,請確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不應單以教師記載學生綜合資料卡(俗稱AB卡)有形式瑕疵或作業疏失,作為審酌教師輔導工作表現之唯一憑據-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習型學校

發佈者:人事主任 / 發佈時間:2024-10-15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有關配合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56號裁定意旨,請確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不應單以教師記載學生綜合資料卡(俗稱AB卡)有形式瑕疵或作業疏失,作為審酌教師輔導工作表現之唯一憑據,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9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143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內文可瀏覽群組:
註冊會員 訪客

2516_1_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pdf
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
2516_2_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函.pdf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