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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人事室新聞: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並自113年10月15日生效-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習型學校

發佈者:人事主任 / 發佈時間:2024-10-24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並自113年10月15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0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30022223號書函轉勞動部同年月15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8176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旨揭釋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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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3_1_附件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pdf
附件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
2583_2_附件2、勞動部函.pdf
附件2、勞動部函
2583_3_附件3、勞動部令.pdf
附件3、勞動部令
2583_4_桃園市政府函.pdf
桃園市政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