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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人事室新聞: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3條第3項所訂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決定受理方式-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習型學校

發佈者:人事主任 / 發佈時間:2025-10-01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3條第3項所訂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決定受理方式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9月9日公保字第114106021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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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0_1_附件1、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pdf
附件1、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
4680_2_附件2、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受理與否書面審查意見書範本.odt
附件2、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受理與否書面審查意見書範本
4680_3_桃園市政府函.pdf
桃園市政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