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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人事室新聞:本府轉知大陸委員會建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及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一案-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習型學校

發佈者:人事主任 / 發佈時間:2025-11-04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主旨: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建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及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10月9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2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人事總處前轉知陸委會函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軍公教人員具結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等5項情形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併附「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明定查核對象及不配合查核之效果,本府114年8月22日府人力字第1140236808號函計達在案。
三、現人事總處再轉陸委會修正旨揭範圍表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並請各機關(構)學校自115年1月1日起,依新版範圍表及具結書進行查核作業如下:
(一)查核對象:
1、職員(含政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約用人員、駐衛警、技工、工友、駕駛。
2、公股民營事業、公設(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職務為需報本府核派定之官派人員,且屬代表本府出任該職務之代表人【如董事長】及經理人納入)。
3、依勞務承攬契約、勞務採購契約、委辦計畫契約等各種以契約方式任用者,由各機關本權責自行認定,處理具機敏性業務者納入查核。
4、測量助理及清潔隊員,分別請地政局及環境保護局本權責辦理;教育人員,請教育局依教育部函文規定辦理。
(二)辦理方式:請協助當事人簽署具結書;另已配合於114年3月專案查核者,除有本職職務異動外,無須重複辦理查核。
(三)督考機制:請配合高普考、地方特考人員分發,以每半年為期(1年2次),分別於該年度5月31日及11月30日前,填具「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期間未完成查核人員列管表」及「114年專案查核期間無意願配合查核人員列管表」,報送本府備查。上開2項列管表,將配合人事總處另案通知填報。
四、另陸委會於全球資訊網建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https://www.mac.gov.tw),提供查核機制相關QA,請協助宣導及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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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7_1_附件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pdf
附件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
4927_2_附件2、大陸委員會函.pdf
附件2、大陸委員會函
4927_3_附件3、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pdf
附件3、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
4927_4_附件4、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pdf
附件4、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
4927_5_附件5、無意願配合查核人員列管表(範例).pdf
附件5、無意願配合查核人員列管表(範例)
4927_6_附件6、未完成查核人員列管表(範例).pdf
附件6、未完成查核人員列管表(範例)
4927_7_桃園市政府函.pdf
桃園市政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