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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人事室新聞:本府函轉內政部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條文,業經該部會銜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4年11月27日以台內民字第1140222301號、中選法字第11400024471號令修正發布-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習型學校

發佈者:人事主任 / 發佈時間:2025-12-16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主旨:函轉內政部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條文,業經該部會銜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4年11月27日以台內民字第1140222301號、中選法字第11400024471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11月27日台內民字第11402223015號函辦理。
二、鑒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對國際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不得擔任民選公職之規定,應予知悉,且民選公職人員對國家負有高度忠誠義務,選民對候選人是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及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情事,應有知悉權利,爰修正旨案細則第15條,增列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與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之具結情形,候選人具結情形並刊登選舉公報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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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6_1_附件1、內政部函.pdf
附件1、內政部函
5176_2_附件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正條文.pdf
附件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5176_3_附件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pdf
附件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正總說明
5176_4_附件4、其他事項說明.pdf
附件4、其他事項說明
5176_5_桃園市政府函.pdf
桃園市政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