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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人事室新聞: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並自115年1月9日施行-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習型學校

發佈者:人事主任 / 發佈時間:2026-01-26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主旨: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並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26日公護字第114906003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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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_1_附件1、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pdf
附件1、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
5400_2_附件2、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19條之1及第19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19條、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條文.pdf
附件2、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19條之1及第19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19條、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條文
5400_3_桃園市政府函.pdf
桃園市政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