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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人事室新聞: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1份-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習型學校

發佈者:人事主任 / 發佈時間:2026-04-09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主旨: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1份,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50012310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請各機關(構)學校依旨揭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及本府114年11月6日府人考字第1140306802號函等規定,分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附表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或各公營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規章,辦理違規赴陸港澳懲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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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5_1_附件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pdf
附件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
5815_2_附件2、「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1150316.pdf
附件2、「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1150316
5815_3_桃園市政府函.pdf
桃園市政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