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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人事室新聞: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有關職場霸凌適用範圍一案-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習型學校

發佈者:人事主任 / 發佈時間:2026-04-12 / 內容狀態:啟用中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有關職場霸凌適用範圍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5年3月27日公護字第11590600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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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7_1_附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pdf
附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
5827_2_桃園市政府函.pdf
桃園市政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