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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檔案: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學習型學校

  • 項目:115年度
  • 發佈者:生教組長
  • 更新時間:2026-06-15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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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頁面QRcode

檔案夾說明

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96.8.29校務會議通過

103.8.29校務會議通過

一、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建立學生申訴管道,特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桃園縣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處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學生對於學校學校所為之懲處或其他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該懲處或處分提出(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訴。

三、本校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處理學生申訴事宜。申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一至三人。

  (二)學校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一至四人。

  (三)家長會代表,一至三人。

  (四)學生代表,一至三人。

    (五)特教老師代表,一至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之人數應相等,第四款及第五款委員得依申訴事項或再申訴之需要分別聘任,不受任期之限制。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申評會召集人由校長指定或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申評會委員。

四、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作為申訴標的之行政處分或措施。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或措施之年、月、日。

    (五)受理申訴之學校。

    (六)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五、受理申訴之學校認為申訴書不合前條所定之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日內補正。

六、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

    評議時,應主動通知申訴人、其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到會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申評會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七、申評會會議評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評議決定應經申評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九、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第三條所定期間者。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逾越期限,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申訴人不適格者。

    (四)為申訴標的之行政處分或措施已不存在者。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者。

    (六)對於依本辦法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申訴者。

十、申訴之評議決定,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十一、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五)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對於行政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評議決定書附記:申訴人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桃園縣政府提起訴願。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其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檔案名稱: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書

上傳時間:2026-06-15 08: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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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桃園市立瑞坪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

上傳時間:2026-06-15 08: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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